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4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0107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雨虹”字样,并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雨虹”的字样;二、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20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外调,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以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并在网络媒体“今日头条”对其进行公布。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程序,因未能寻找到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未能实际拘留。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