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426号 原告:北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