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浩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某、郝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589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1,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2,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内蒙古浩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西侧万锦香韵商业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1号楼6、7、8、9、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某,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李某某、郝某某、郝某某1、郝某某2与被告白某某、内蒙古浩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