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421民初4115号 原告:赵某,男,1967年2月12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 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318657803N。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窦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对:1、原告房屋损坏是否与被告施工放炮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原告房屋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委托事项超出技术服务能力”为由,退回鉴定。原告第二次申请对原告房屋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某辽宁众益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申请人要求对房屋结构损坏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但又无法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损坏报告,无法进行评估测算”为由,退回鉴定。因鉴定机构两次退回鉴定,造成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不符合审限管理的相关规定,故原告本次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向原告赵某退还2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