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03民初1189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路346号海盛阳光6号楼3**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