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884号 原告: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村村委会南侧4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中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