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终4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一里12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顶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1802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顶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上诉人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