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4号401室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