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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4号401室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青叶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