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美誉华(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681号
原告: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美誉华(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2幢(天竺综合保税区1幢2层)。
法定代表人:郑佳。
原告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誉华(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小欢
书 记 员 高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