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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重庆奉节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425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奉节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重庆奉节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按40%收取6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