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重庆奉节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4262号
原告:胡某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奉节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重庆奉节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按40%收取82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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