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6176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1月2日,住利川市,
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22335Y。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9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鄂2802民初6176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00元。2020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中载明,案外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同意以其自有的银行存款290000.00元(户名: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利川支行,账号56×××35),为被申请人担保,请求解除对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利川支行,账号56×××35)人民币29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