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6176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1月2日,住利川市,
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22335Y。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万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申请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90000.00元。2020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置换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冻结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在中国银行利川支行的存款(账号56×××35)人民币290000.00元。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鄂2802民初6176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在中国银行利川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9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90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