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远匠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648号
原告:四川省华远匠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巴中财富广场A区2栋Z单元14楼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平,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棚,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8层1809号。
法定代表人:雷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123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成,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四川省华远匠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棚、四川省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远匠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华远匠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远匠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梅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