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9578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6605.8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盛资印江州一期的工程项目。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班组承包责任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盛资印江州一期2.3.4.5号楼办公区及室内批量装修工程中的5号楼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期为212日,暂定总价为1752123.3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施工义务,并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完毕且交付使用,2024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算,但未全部支付完毕。原告遂提起诉讼。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承接印江州室内外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将装修工程交给各个班组,如泥工班组、水电班组、木工班组等。原告承接的是印江州项目5号楼泥水项目工程,纯劳务,甲方供材并包含大部分辅材,款项是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班组承包责任合同书》,将印江州项目5号楼精装修工程泥水部分交给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砖、水泥、瓷砖胶、砂、大理石及成品保护用地胶、阳角条等耗材。日常生活费支付,一般工人按30元/日,班组长按本人工资发放,累计发放总额不超过已完成工程的60%。通过使用单位与劳务发包单位验收并整改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再支付至结算款的95%,并约定了泥水班组边界条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基本要求、廉洁诚信协议等。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发放了工资。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班组工人工资委托发放明细表,证明按照***泥水班组提交的下面工人的账户以及工人工资金额、收款信息等向工人支付工资。本案中,从双方的合同约定看,***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劳务费,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被告住所地及原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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