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49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居民。
被告:江苏锦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46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东泰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业大道6号东原玖城阅营销中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P9C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泰天信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预缴2118.5元,减半收取25元,下余2093.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