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苏锦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672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7004264940),住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一组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江苏锦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464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由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