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翼天祥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4执终888号 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翼天祥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翼天祥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888号。 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4执8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