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破申36号
申请人: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经济开发区经十二路西侧、纬十一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立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环保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三钢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轧三钢铁公司重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纳环保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催收函》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轧三钢铁公司复函对申请人海纳环保公司主张的债权及数额予以确认。申请人海纳环保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轧三钢铁公司重整。
被申请人轧三钢铁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根据轧三钢铁公司提交的《资产情况说明》,轧三钢铁公司资金严重不足、财产变现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迁安市海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凤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常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