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2民初1296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1285060.25元,并以1285060.25元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金偿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49297元,并以349297元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金偿清时止;3.请求判令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内蒙古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2H-5标项目”《王喜塔大桥墩台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并于2016年1月8日与原告签订《王喜塔大桥墩台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青春塔(建设)字(2016)-002。整个工程历时三年多,该部分工程全部由原告实际完成。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方对劳务费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签订《劳务费用结算单会签表》,载明:结算额为6452450.25元。2019年4月2日项目经理“***”代表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与原告再次就工程劳务费结算签订了《合同封账协议》,并再次对工程劳务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分包结算总金额为6452450.25元。扣除已支付的进度款4617390元及2020年支付100000元、2021年支付50000元工程劳务费后,至今仍下欠1285060.25元劳务费未付。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6月9日验收合格并正式投产使用。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理应将履约保证金349297元如数退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支付下欠工程劳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总以其未拿到在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等各种理由故意拖延至今,其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加盖双方公章及代理人签字,合同中第十七条争议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基于此,双方之间对于争议的解决明确了解决途径和解决方式。综上所述,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立案阶段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提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未告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约定,而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受理案件后、首次开庭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主管异议。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在法定时限范围内。并且,经法院核实后得知,双方均认可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仲裁条款形式内容完备,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应当就工程劳务费依法按照双方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4.61元(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申请判后释明】您在收到本院民事裁定书后,可以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事项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申请释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裁判生效时间】您在收到本院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收款人:\收款账户:\开户行:\),也可联系承办法官履行(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方式:\)。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或者与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联系方式:0477-422****),并将交纳情况反馈与承办法官。败诉方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