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2民初25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