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6596号之一 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