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262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