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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兴某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2976号 原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兴某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168号融科天城。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农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