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908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武汉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