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801某某、某某等与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7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并于同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上诉人***、***、***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77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