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22民初8129号
原告**中,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街道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公路管理站,住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交通运输局,住东海县牛山街道钢铁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诉被告东海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公路管理站、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