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23执保133号
申请人:冷爱民,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江西佳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65317T,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郊路9号A2栋3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邹前堡
被申请人:**辉,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地址:上高县。
原告冷爱民与被告江西佳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冷爱民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名下共计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冷爱民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冷爱民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名下共计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