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1621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D座1门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37号3#楼。
法定代表人:崔建荣,经理。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