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5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2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经本院委托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顺遂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