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1489号
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清泉路**。
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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