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

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637号 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344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职员。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2018年4月4日,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