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

(2018)闽02民终5676号某某与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5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2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经本院委托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遂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