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贵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贵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绿地国际博览城JLH603-D03地块**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池德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贵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18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贵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贵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江西贵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