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1141号
原告:宜昌市禹墨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16439482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姜家湾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1797643414,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西关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禹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宜昌市禹墨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禹墨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禹墨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市禹墨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