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598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原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罗方城,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谷城县城关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仁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财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玉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方城与被告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罗方城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方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方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罗方城负担。
审 判 长 何 峰
人民陪审员 李瑞林
人民陪审员 彭金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