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650号
原告:宜昌市海资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YM7J71,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南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1797643414,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西关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海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海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海资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海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宜昌市海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