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4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地: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宁锦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7098152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街道泉乡水韵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72730223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海关村委会世家村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
被执行人:***,女,196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东市街20号水阁小区14幢1单元
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
被执行人:***,男,1987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金城财富广场A幢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张
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云04**诉前调确1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
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未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
***、***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22597.12元及还清之日止的
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86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
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
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
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
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申请
人同意抵押房产先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未查询到其它可供
执行的财产,并查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余执行案件未履行完
毕,本院将被执行人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
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
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华宁县人民法院(2023)云0424执950号案件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