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4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地: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宁锦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7098152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街道泉乡水韵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72730223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海关村委会世家村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 被执行人:***,女,196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东市街20号水阁小区14幢1单元 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 被执行人:***,男,1987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金城财富广场A幢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张 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云04**诉前调确1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 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未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 ***、***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22597.12元及还清之日止的 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86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 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 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 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 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申请 人同意抵押房产先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未查询到其它可供 执行的财产,并查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余执行案件未履行完 毕,本院将被执行人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 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 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华宁县人民法院(2023)云0424执950号案件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