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佳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142号 原告: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佳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佳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