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6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八号金灿灿汽配用品市场六区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垡头村西8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