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通达管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1777号 原告浙江通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越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通达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通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浙江通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