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81执保1321号 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城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依据你庭移送的(2025)陕058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已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1、开户行:中国某韩城市盘河路支行,账号:XXX;2、开户行:某陕西省渭南韩城支行,账号:XXX;3、开户行:某韩城支行,账号:XXX;4、开户行:中国某甲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账号:XXX;5、开户行:中国某乙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账号:XXX;6、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韩城市金塔东路世纪家园支行,账号:XXX),以人民币35265714.19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10476.11元。我局已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查询,经中国某乙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反馈,该账户:XXX已于2023年7月5日销户,无法冻结。故无法实施保全措施。我局已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查询,经中国某韩城市盘河路支行支行反馈,该账号户:1028********为关户,无法冻结。故无法实施保全措施。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