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81执保1320号
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城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依据你庭移送的(2025)陕058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已对被申请人韩城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查询,经中国某韩城市盘河路支行反馈该账户:XXX为隔离状态,无法冻结。故无法实施保全措施。本案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