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5500号 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88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2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