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财保3号
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6633X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3862XXXXX。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招商区岩鑫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35265714.19元为限。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25年8月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及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35265714.19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