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2民初1744号
原告: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56298463L,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224926267P,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万庄村万庄社。
被告:***,男,汉族,现年50岁,甘肃省天水市人,居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2020年5月1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