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雅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5民初2939号之一 申请人:兰州雅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南坡坪村蛤蟆滩3号(南坡坪社区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160769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2249262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兰州雅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雅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6561.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46561.67元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3)甘0105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6561.67元。若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兰州雅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申请解除对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雅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