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达成和解协议(详见协议书)。和解协议履行金额为本金4270万元及利息,三方均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清水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并监管,且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金额以50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予以冻结。2020年10月27日,经三方共同申请,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清水支行的账户存款700万元,经按协议书约定分配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280万元,案外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领取350万元,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70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魏富裕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立远
书 记 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