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南苑豪庭7号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金额为本金4270万元及利息,三方均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清水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并监管,且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账号:662406034641900010),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立远
书 记 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