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2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南苑豪庭**楼****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委托本院强制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清水县南苑豪庭5号楼住宅、1号楼商铺范围内价值36102660.5元的房产。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清水县南苑豪庭5号楼住宅、1号楼商铺范围内价值36102660.5元的房产的查封,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清水县南苑豪庭5号楼住宅、1号楼商铺范围内价值36102660.5元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立远
书 记 员  吴志杰